CCC目录和实施要求已调整

2020-09-10 09:22

10月17日,
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
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,
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
实施要求进行了调整:
 
1、将电动螺丝刀、交流弧焊机、
汽车内饰件等18种产品调出CCC认证目录,
不再实施CCC认证管理;
2、将低压元器件、汽车安全带等17种产品,
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;
3、对于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,
由企业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》
完成自我评价,不再
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。

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:http://sdoc.cnca.cn
 
 

 
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
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
2019年第44号
 
 
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
《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》
(国发〔2018〕3号)和
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
推动政府职能转变,
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
强化市场主体责任,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
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“保安全”本质属性,
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,
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
实施要求作出如下调整。

 
一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
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对18种产品(见附件1)
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
。
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
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
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。
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
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。

 
二、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

将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
(见附件2,备注“新增”的产品)
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
声明评价方式
。
 
三、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

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,
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,
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
。
企业应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》
要求完成自我评价,
在“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
系统”(http://sdoc.cnca.cn)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,
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,
方可出厂、销售、
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,
系统生成“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”
(式样见附件3)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
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。
 
对于《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
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》
(2018年第11号公告)、
《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
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》
(2018年第29号公告)
和本公告发布的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
(汇总产品清单见附件2),
2019年12月31日前,
企业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,
鼓励企业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;
2020年1月1日起,
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,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;
2020年10月31日前,
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
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,
并及时办理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手续;
2020年11月1日,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
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
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;
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指定业务范围。

 
四、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
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
不再将YD/T993《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》
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。
 
附件:1.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
2.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
3.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
市场监管总局
2019年10月16日


0769-228980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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